來源:未知編輯:江蘇省時間:2022-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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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和加強學生資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資助工作順利開展,根據《財政部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退役軍人部 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關于印發(fā)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科教〔2019〕19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江蘇省醫(yī)療衛(wèi)生領域、科技領域、教育領域、交通運輸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蘇政辦發(fā)〔2020〕14號)等及預算管理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生資助資金是指中央及省級財政安排的用于落實高等教育(含本專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職業(yè)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義務教育、學前教育等國家資助政策的資金,包括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學業(yè)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免學(雜)費補助資金、服兵役國家教育資助資金、國家助學貸款獎補資金、貼息和風險補償金、高等學校畢業(yè)生學費補償資金、義務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補助資金、學前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兒童政府資助資金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普通高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批準設立,實施全日制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本科學校、高等職業(yè)學校、高等??茖W校;中等職業(yè)學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批準設立,實施全日制中等學歷教育的各類職業(yè)學校(含技工學校)及農業(yè)廣播電視學校非全日制涉農專業(yè);普通高中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批準設立的普通高中學校(含完全中學和十二年一貫制學校的高中部);義務教育學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批準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全日制學校,包括義務教育階段的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批準設立的幼兒園。
以上所稱各類學校包括民辦普通高校(含獨立學院)、民辦中等職業(yè)學校、民辦普通高中、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和民辦幼兒園。
第四條 學生資助資金由省財政廳、教育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按職責共同管理。省財政廳負責學生資助資金分配和預算下達,組織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部門編制學生資助資金中期財政規(guī)劃和年度預算草案。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完善學生信息管理系統(tǒng),加強學生學籍和資助信息管理,組織各地審核上報基礎數據,提出預算分配建議方案,會同省財政廳等部門對資金使用和政策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管理。學校是學生資助資金使用的責任主體,應當切實履行法人責任,健全內部管理機制,具體組織預算執(zhí)行。
第二章 資助范圍和標準
第五條 普通高校資助范圍及標準:
(一)本專科生國家獎學金。獎勵特別優(yōu)秀的全日制本專科生,每年獎勵名額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確定的總人數分配下達,每生每年8000元。
(二)本??粕鷩覄钪惊剬W金。獎勵資助品學兼優(yōu)的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生。資助面為全省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總數3%、??圃谛I倲?.3%,每生每年5000元。
(三)本??粕鷩抑鷮W金。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本??粕êA科生),資助面約為全省普通高校全日制本專科(含預科)在校生總數的20%,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3300元,具體標準由高校在平均資助標準范圍內自主確定,可分為2-3檔。
(四)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特別優(yōu)秀的全日制研究生,每年獎勵名額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確定的總人數分配下達。碩士生每生每年2萬元,博士生每生每年3萬元。
(五)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獎勵省屬高校全日制研究生,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碩士研究生8000元、博士研究生10000元。
(六)研究生國家助學金。資助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碩士研究生6000元、博士研究生13500元。
(七)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招收為士官、退役后復學或入學的高校學生實行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學費減免。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金額,按學生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產生的利息,下同)兩者金額較高者執(zhí)行;復學或新生入學后學費減免金額,按高等學校實際收取學費金額執(zhí)行。
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以及學費減免的標準,每生每年本??粕罡?000元、研究生最高12000元,超出標準部分不予補償、代償或減免。
(八)殘疾大學生免學費。免除省屬高校全日制本??坪脱芯可鷼埣泊髮W生學費。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本??粕罡?000元、研究生最高12000元。
(九)高等學校畢業(yè)生學費補償。對到蘇北基層單位就業(yè)達到3年以上(含3年)的省內外(不含境外)全日制普通高校、獨立學院,以及招收全日制普通學生的成人高校的應屆畢業(yè)生,由政府一次性返還其攻讀最后學歷期間所繳納的學費。每生每年本??粕怀^8000元、研究生不超過12000元。畢業(yè)生在校學習期間每年實際繳納的學費低于補償標準的,按照實際繳納的學費實行補償。畢業(yè)生在校學習期間每年實際繳納的學費高于補償標準的,按照標準實行補償。
(十)國家助學貸款。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本??粕脱芯可缮暾垏抑鷮W貸款,每生每年本??粕罡?000元、研究生最高12000元。學生在校期間的貸款利息全部由財政貼息。
第六條 中等職業(yè)學校資助范圍及標準:
(一)免學費。對中等職業(yè)學校全日制學歷教育正式學籍一、二、三年級在校生免除學費,對公辦中等職業(yè)學校非全日制正式學籍一、二年級在校生中涉農專業(yè)學生免除學費。免學費標準按照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價格、財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公辦學校學費標準執(zhí)行(不含住宿費)。
(二)國家獎學金。獎勵中等職業(yè)學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別優(yōu)秀的學生,每年獎勵名額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根據財政部、教育部、人社部確定的總人數分配下達,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6000元。
(三)國家助學金。資助中等職業(yè)學校全日制學歷教育正式學籍一、二年級在校涉農專業(yè)學生和非涉農專業(y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非涉農專業(y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比例原則上按扣除涉農專業(yè)學生后在籍在校學生總數蘇南、蘇中和蘇北地區(qū)的8%、10%和12%確定,具體比例由各地據實確定,并向農村地區(qū)、經濟薄弱地區(qū)和民族地區(qū)適當傾斜。六盤山區(qū)等11個連片特困地區(qū)和西藏、四省藏區(qū)、新疆南疆四地州在江蘇省中等職業(yè)學校就讀的農村學生(不含縣城)全部納入享受國家助學金范圍。平均資助標準每生每年2000元,具體標準由各地在平均資助標準范圍內自主確定,可分為2-3檔。
第七條 普通高中資助范圍及標準:
(一)免學雜費。對具有正式注冊學籍的普通高中建檔立卡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含低保家庭學生、特困救助供養(yǎng)學生)和殘疾學生免學雜費。免學雜費標準按照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價格、財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公辦學校學費標準執(zhí)行(不含住宿費)。
(二)國家助學金。資助具有正式注冊學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比例蘇南、蘇中、蘇北地區(qū)分別按在校生總數10%、10%、15%確定,具體比例由各地據實確定,并向農村地區(qū)、經濟薄弱地區(qū)和民族地區(qū)適當傾斜。國家助學金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2000元,具體標準由各地在平均資助標準范圍內自主確定,可分為2-3檔。
第八條 義務教育資助范圍及標準:
(一)對城鄉(xiāng)義務教育學校學生免除學雜費,相關標準按照省定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執(zhí)行。
(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補助。資助具有正式注冊學籍的義務教育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比例蘇南、蘇中、蘇北地區(qū)分別按在校生總數的6%、8%和10%確定,其中寄宿生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比例統(tǒng)一按25%確定。具體比例由各地據實確定,并向農村地區(qū)、經濟薄弱地區(qū)和民族地區(qū)適當傾斜。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小學1000元、初中1250元;城鄉(xiāng)低保家庭每生每年小學1500元、初中2000元。具體標準由各地在平均資助標準范圍內自主確定,可分為2-3檔。
第九條 學前教育資助范圍及標準:
資助具有正式注冊學籍的公辦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兒童。資助比例蘇南、蘇中、蘇北地區(qū)分別按在園幼兒總數的8%、10%、12%確定,具體比例由各地據實確定,并向農村地區(qū)、經濟薄弱地區(qū)和民族地區(qū)適當傾斜。資助標準為每人每年1000元,具體標準由各地在平均資助標準范圍內自主確定,可分為2-3檔。
第十條 免學(雜)費補助資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補助等標準,根據經濟發(fā)展水平、財力狀況、物價水平、相關學校收費標準等因素,實行動態(tài)調整。
第三章 資金分擔和預算安排
第十一條 學生資助資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據學生人數、相關標準等進行測算。
第十二條 普通高校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國家助學貸款獎補資金,由中央財政承擔。國家助學金省屬高校所需經費由省財政統(tǒng)籌中央財政資金全額承擔;市屬高校所需經費由市級財政承擔,省財政統(tǒng)籌中央財政資金給予補助。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所需經費由省財政按照省屬高校碩士研究生在校生人數40%、博士研究生在校生數70%的比例給予補助。高等學校畢業(yè)生學費補償所需經費,由省財政和基層單位所在地的縣級財政分別按80%和20%的比例分擔。
第十三條 國家統(tǒng)一實施的中等職業(yè)教育免學費和國家助學金政策,省屬中等職業(yè)學校所需經費由省財政全額承擔,市縣屬中等職業(yè)學校所需經費由省財政統(tǒng)籌中央財政資金與市縣分檔按比例分擔。其中:第一檔地區(qū)省財政分擔20%,第二檔地區(qū)省財政分擔30%,第三檔地區(qū)省財政分擔40%,第四檔地區(qū)省財政分擔50%,第五檔地區(qū)省財政分擔60%,第六檔地區(qū)省財政分擔70%。中職國家獎學金由中央財政承擔。
對因免學費導致學校收入減少的部分,由所屬地方財政按照享受免學費政策學生人數和免學費標準補助學校,彌補學校運轉出現的經費缺口。
對在經教育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批準的民辦學校就讀的一、二、三年級符合免學費政策條件的學生,按照當地同類型同專業(yè)公辦學校標準給予補助。民辦學校經批準的學費標準高于補助的部分,學??梢园匆?guī)定繼續(xù)向學生收取。
第十四條 國家統(tǒng)一實施的普通高中免學雜費和國家助學金。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學雜費,所需經費由中央和省財政全額承擔。其余符合條件學生免學雜費所需經費,按照學校隸屬關系和屬地原則由市縣承擔。國家助學金所需經費,由省財政統(tǒng)籌中央財政資金與市縣分檔按比例分擔。其中:第一檔地區(qū)省財政分擔20%,第二檔地區(qū)省財政分擔30%,第三檔地區(qū)省財政分擔40%,第四檔地區(qū)省財政分擔50%,第五檔地區(qū)省財政分擔60%,第六檔地區(qū)省財政分擔70%。
對因免學雜費導致學校收入減少的部分,由所屬地方財政按照免學雜費學生人數和免學雜費標準補助學校,彌補學校運轉出現的經費缺口。
對在經教育部門依法批準的民辦學校就讀的符合免學雜費政策條件的學生,按照當地同類型公辦學校標準給予補助。民辦學校經批準的學雜費標準高于補助的部分,學??梢园匆?guī)定繼續(xù)向學生收取。
第十五條 國家統(tǒng)一實施的對義務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補助生活費政策。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補助資金,寄宿生所需經費由省財政統(tǒng)籌中央財政資金與市縣分檔按比例分擔,其中:第一和第二檔地區(qū)省財政分擔50%、第三和第四檔地區(qū)省財政分擔60%、第五和第六檔地區(qū)省財政分擔70%;非寄宿生所需經費由省財政與市縣分檔按比例分擔,其中:第一檔地區(qū)省財政分擔20%,第二檔地區(qū)省財政分擔30%,第三檔地區(qū)省財政分擔40%,第四檔地區(qū)省財政分擔50%,第五檔地區(qū)省財政分擔60%,第六檔地區(qū)省財政分擔70%。
第十六條 國家統(tǒng)一實施的學前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兒童政府資助政策。學前教育政府資助經費按幼兒園隸屬關系和屬地原則由市縣財政承擔。省財政統(tǒng)籌中央財政資金按省定資助標準和比例對各地給予適當補助。其中:第一檔地區(qū)省財政分擔20%,第二檔地區(qū)省財政分擔30%,第三檔地區(qū)省財政分擔40%,第四檔地區(qū)省財政分擔50%,第五檔地區(qū)省財政分擔60%,第六檔地區(qū)省財政分擔70%。
第十七條 高校國家助學貸款貼息及風險補償金補助。江蘇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貼息,在省內普通高校就讀的江蘇籍學生所需經費由省財政承擔。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補助,在省內普通高校就讀的江蘇籍學生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省財政和高校共同承擔,其中高校按貸款發(fā)放額的1%承擔。高校校園地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補助,按財政隸屬關系,分別由省或市(縣)財政和高校各承擔50%。
第十八條 省財政廳收到中央轉移支付預算(含提前下達預計數)后,會同省有關部門按規(guī)定合理分配、及時下達中央及省補助資金,并抄送財政部江蘇監(jiān)管局。各地財政部門應加強預算管理,按有關規(guī)定足額撥付應負擔的資金。
第四章 資金管理和監(jiān)督
第十九條 學生資助資金納入各級政府預算管理,各級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單位要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guī)定加強學生資助資金預算編制、執(zhí)行、決算等管理。
第二十條 各地、各高校要加強資金發(fā)放、執(zhí)行管理,做好基礎數據的審核工作,健全學生資助機構;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確保應助盡助。各級各類學校要加強學生學籍、學生資助信息系統(tǒng)應用,規(guī)范檔案管理,嚴格落實責任制,強化財務管理,制定學生資助資金管理使用辦法。學校應將學生申請表、認定結果、資金發(fā)放等有關憑證和工作情況分年度建檔備查。
第二十一條 各地、各高校要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按規(guī)定科學合理設定學生資助績效目標,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監(jiān)控、績效評價,強化績效結果運用,做好信息公開,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條 各地、各高校在學生資助資金分配和使用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及違反規(guī)定分配或擠占、挪用、虛列、套取學生資助資金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各地、各校要結合實際,通過勤工助學、“三助”崗位、“綠色通道”、校內資助、社會資助等方式完善學生資助體系。公辦普通高校、普通高中、幼兒園要從事業(yè)收入中足額提取6%、3%-5%、3%-5%的經費用于資助學生。民辦學校應從學費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資金,用于獎助學生。
第二十四條 各地要認真貫徹中央和省關于脫貧攻堅的決策部署,在分配相關資金時,結合實際進一步向貧困地區(qū)和貧困人口傾斜。
第二十五條 國家鼓勵企業(yè)、社會團體、個人在各類學校設立獎學金、助學金。
第二十六條 科研院所、黨校(行政學院)、會計學院等研究生培養(yǎng)單位學生資助資金管理按照本辦法執(zhí)行,所需資金通過現行渠道解決。
第二十七條 省教育廳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江蘇省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各項學生資助政策涉及的申請、評審、發(fā)放、管理等工作按照《江蘇省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執(zhí)行。
第二十八條 各地要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實施辦法,抄送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各省屬高校要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抄送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和省主管部門。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按職責負責解釋。此前規(guī)定中與本辦法不一致處,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督K省財政廳江蘇省教育廳關于印發(fā)〈江蘇省普通高校國家獎學金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蘇財教〔2007〕135號)、《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教育廳關于印發(fā)〈江蘇省普通高校國家助學金管理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蘇財教〔2007〕136號)、《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教育廳關于印發(fā)〈江蘇省普通高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管理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蘇財教〔2007〕137號)、《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教育廳關于印發(fā)〈江蘇省高等學校畢業(yè)生學費補償辦法〉的通知》(蘇財規(guī)〔2015〕42號)、《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教育廳關于印發(fā)<江蘇省普通高校研究生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蘇財規(guī)〔2012〕35號)、《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教育部廳關于印發(fā)<江蘇省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蘇財規(guī)〔2014〕1號)、《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教育廳部關于印發(fā)<江蘇省研究生學業(yè)獎學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蘇財規(guī)〔2014〕2號)、《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江蘇省教育廳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fā)〈江蘇省關于擴大中等職業(yè)教育免學費政策范圍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金制度的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蘇財規(guī)〔2012〕36號)、《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教育廳關于印發(fā)〈江蘇省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蘇財規(guī)〔2016〕36號)、《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教育廳關于印發(fā)〈江蘇省學前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兒童政府資助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蘇財規(guī)〔2011〕44號)同時廢止。